近日,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《東莞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條例(草案)》修改研討會,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、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與評估專家等40余人對《東莞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(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(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)》)提出意見和建議。有專家建議,規(guī)范自由裁量權,避免《條例》實施執(zhí)法難。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滿堂參加研討會。
處罰需防自由裁量權過大
自由裁量權引起與會專家的關注。“《條例(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)》從第42條至第47條的罰款處罰,均用了‘可以處’等字眼,且處罰數(shù)額不小,有的是5萬以上、10萬以下,有的2萬以上、20萬以下。”來自市委黨校的專家祁建民認為,自由裁量權太大,最終容易導致執(zhí)法難,對《條例》的實施造成一定的損害。為此,建議規(guī)范自由裁量權。
立法咨詢與評估專家伍拾煤認為,對于并處的經濟罰款,力度較輕,難以起到威懾作用。他建議,只明確最低處罰額度,而不對某一類行為規(guī)定處罰上限,上限要建立損害評估機制,結合具體行為對水源水質的破壞力度、恢復水源水質代價的一定倍數(shù)確定。
專家吳綺娜認為,《條例(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)》法律責任方面的罰則在具體表述上與上位法的《水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的規(guī)定有不一致的地方,容易造成適用上的一些混亂,建議進一步系統(tǒng)對照、梳理研究。
設立投訴熱線建議公眾參與
來自廣東醫(yī)科大學的陳小嫦建議,更加重視社會公眾的參與,尤其是構建重要的利益相關者(例如、企業(yè)和供水單位)參與水源水質的防、治、護的渠道和機制。例如,通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(qū)生態(tài)保護項目資金,向企業(yè)的污染治理項目提供資金補助,激勵企業(yè)自覺尋找高效、低成本的治污措施,該補助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最好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內,確保更好地調動企業(yè)自身的治污資源,資金補助的標準、時間可進一步論證。專家李智勇建議加大公眾參與的力度,設立投訴、舉報熱線,涉及的投訴由一個部門統(tǒng)籌,由此理順《條例(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)》所提及的相關部門之間如何操作的關系。
研討會后,李滿堂向新聘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與評估專家頒發(fā)了證書,并寄語專家們要堅持黨的領導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、正確處理個人職業(yè)活動與立法咨詢與評估專家職責的關系、恪守工作紀律,履行好立法咨詢與評估專家的工作職責。
作者:佚名 來源:中國水網